关于推进各地方(行业)校友会建设工作的意见

发布时间: 2019-11-14      访问次数: 258

(2019年10月13日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)

  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 为推进上海理工大学各地方(行业)校友会的建设,完善各地区、各行业等校友会组织,更好地发挥二级校友会服务校友的作用,依据国家民政部和教育部相关政策和《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指导意见。

第二条 成立上海理工大学各地方(行业)校友会需要在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申请备案,名称统一为“上海理工大学XX校友会”(以下一律简称“二级校友会”)。

第三条 二级校友会是由上海理工大学及其各个历史时期的校友在各地区(行业)或基于共同兴趣爱好等自愿结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
第四条 二级校友会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,接受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。


第二章  宗旨与任务

第五条 二级校友会应积极配合和参与母校的招生就业、学科建设、人才培养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国际化、校地合作、专项基金募集等具体工作。

第六条 二级校友会通过举办学术交流活动、聚会活动和联谊活动等,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,促进校友的成长,通过校友的成长来促进母校更好、更快发展。

第七条 二级校友会应广泛联系本地区(行业)等校友,不断收集和充实校友信息、整合校友资源,完善校友名录,建立校友数据库;定期与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联系,反馈和沟通信息,建立校友、校友会、母校之间信息通道。

 

第三章   

第八条 成立的一般程序:

1、由热心校友自愿发起,并成立二级校友会筹备机构;

2、筹备机构负责人与上海理工大学校友总会秘书处联系,提交成立二级校友会的请示,报校友总会理事会审批备案;

3、发起二级校友会筹备公告,寻找热心校友,推动筹备工作。

4、确定二级校友会成立大会的时间、地点、大会议程、参加人员情况等详细信息,并及时反馈到校友总会;总会将安排专人负责相关的对接和协调,对新成立的二级校友会,总会将发贺电并派人参加;

5、召开二级校友会成立大会:筹备机构负责人作二级校友会筹备工作报告;民主通过二级校友会章程,选举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等理事会组织机构,完成大会拟定议程;

6、二级校友会正式成立后,及时将分会等理事会组织机构的名单、通讯录和工作计划报送校友总会;有条件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正式注册。

 

第四章  组织机构

第九条 二级校友会一般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名誉会长若干名,会长采取自愿报名、民主推选的方式,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。建议二级校友会会长70岁以后,自动成为分会名誉会长。

第十条 秘书处作为分会的执行机构,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,负责与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保持联络,处理分会有关事宜和开展分会日常工作。

 

第五章   

第十一条 上海理工大学校友的范围:

1、上海理工大学(包括沪江大学、德文医学堂、上海机械学院、中法国立工学院、国立上海高级机械职业学校、华东工业大学、上海机器制造学校、上海机械高等专科学校以及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、上海印刷高等专科学校等各时期)的本专科毕业生、研究生、肄业生、进修生和各国留学生等。

2、曾在上海理工大学任教、任职过的人员;

3、上海理工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、名誉教授、兼职教授、顾问教授、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。

第十二条 二级校友会会员资格:上海理工大学校友自愿加入,与分会取得联系,填写登记表,承认分会章程,履行分会会员义务,即为该校友二级分会会员。

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1、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、参加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
3、关心分会工作,对分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;

4、对分会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5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权。

6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1、遵守分会的章程,自觉维护分会名誉,未经许可,会员个人不得以分会名义从事其它活动;

2、关心分会工作,积极参加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执行分会的决议;

3、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;

4、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;

5、向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6、按规定缴纳会费;

7、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,为母校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。

8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

 

 

第六章 经 费

第十五条 二级校友会可以根据校友意愿收取会费,具体收费的范围、金额和方式依据分会章程自行决定。

第十六条 二级校友会接受企业、个人赞助或母校资助等各类合法收入。

第十七条 二级校友会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,根据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合理使用经费;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会可以从事非营利性经营活动,经营收益应严格用于分会活动,不得用于个人分配;经营活动应符合所属地法律法规,不得损害上海理工大学和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的声誉。


第七章   

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
第十九条  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属于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。

 

 

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